第53章 法律最终解释权归我方所有!(1 / 2)

庭审开始后,张三率先举证。</p>

完整的证据链形成闭环,无懈可击,力证王舒琪成立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p>

“被告人系同一行为触犯多条罪名,符合想象竞合,不适用数罪并罚,应择一重罪。”</p>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p>

张三洪亮的声音在审判庭内响彻。</p>

王舒琪脸色变得煞白,心脏咚咚咚地都快从嗓子眼儿跳出来了。</p>

连忙扭头看向旁边的辩护人。</p>

这也是她唯一能够抓住的救命稻草了。</p>

而鲍龙鑫此时此刻眉头拧在一起,面色凝重不已。</p>

不愧是法外狂徒张三老师,果然很厉害,刚开局就让他感受到巨大的压力。</p>

但我鲍龙鑫也不是吃干饭的。</p>

苦学法律多年,只为求得今日一鸣惊人。</p>

无数牛批的诉讼策略在我脑海里疯狂浮现。</p>

张三,接招吧!</p>

思绪闪过。</p>

鲍龙鑫目光骤然变得坚定无比。</p>

深吸一口气,开口道:</p>

“我方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不认可其证明力度!”</p>

审查案件的证据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即证据三性:</p>

客观情况下的真实性;</p>

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p>

取得形式的合法性。</p>

缺少任何一个都很可能不被法庭采纳。</p>

这三个原则也是双方律师举证质证阶段重点关注和辩论的内容。</p>

当然了,张三出手,不可能在这种地方犯低级错误。</p>

他的证据链,就一个字:无懈可击!</p>

因此鲍龙鑫也只能用一句万金油的话来强行质证,也就是所谓的“证明力度”。</p>

用人话说就是,你的证据没有任何问题,但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罪名成立。</p>

听起来好像有点耍流氓的味道,但这句话在法庭交锋中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p>

“我方当事人对诽谤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向被害人认错、道歉,以及赔偿损失。”</p>

“但是,我方当事人并不成立寻衅滋事罪!”</p>

象征性质证之后,鲍龙鑫紧接着道出自己的观点。</p>

王舒琪被起诉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前者三年以下,后者五年以下。</p>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p>

如果两个罪名都成立,那么将会以寻衅滋事罪来处罚,最高五年有期徒刑。</p>

可如果把寻衅滋事罪给驳倒,只剩下诽谤罪,那么王舒琪的刑期最高不会超过三年。</p>

一个三年以下,一个五年以下。</p>

这差距不可谓不大。</p>

反正诽谤罪是肯定没得辩了,还不如主动认罪认罚,给合议庭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再顺势反驳寻衅滋事罪。</p>

以退为进,避重就轻!</p>

这就是鲍龙鑫的诉讼策略。</p>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p>

“随意殴打他人;”</p>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p>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p>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