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这个时候,小雪突然张开了她那樱桃小嘴,轻声地问道:“难道说这种事情在职场里也是存在的吗?可是……我实在是想不明白啊!到底为什么会出现职场性骚扰这样的现象呢?”她那双美丽的大眼睛充满了疑惑和不解,仿佛在向周围的人寻求答案。</p>
叶子听后给小雪解释道:“职场性骚扰事件,一直是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那是因为你不太了解,关于性骚扰行为的认定,我国民法典对此做了相应规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职场性骚扰与性骚扰属于种属关系,它更局限于职场行为活动中。</p>
利用职场优势地位或者便利条件;职场性骚扰不能脱离职场环境,一般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权优势支配地位或者依托职场工作便利,对受害方实施性骚扰,常见为:上级利用自身地位威胁、利诱下级;同级利用职场身份便利或者职场环境实施性侵犯等。</p>
违背他人主观意愿;职场性骚扰必须以违反他人主观意愿为前提,若双方基于自愿或者一方实施性骚扰另一方自愿接受、不排斥,则难以定性为职场性骚扰。</p>
以言语、文字、图像及肢体行为为侵害手段;违法者通常发布污言秽语挑逗对方或者通过多媒体向对方发送色情图片、物品抑或通过肢体进行亲密接触如:搂抱、亲吻、抚摸隐私部位或者暴露隐私部位等。</p>
侵犯受害人性权利;职场性骚扰以侵犯他人性自由为核心要件,若未侵犯他人性权利,则不构成职场性骚扰。</p>
而且这类情况取证的话还是有一定困难的,取证难一直是困扰受害方维权的瓶颈,一方面是由于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其发生的场合也较为隐蔽,不利于及时有效提取证据;另一方面,事发后,受害方常因恐惧或者羞耻心理,不及时提取证据甚至销毁相应证据,从而错失维权的最佳时机。</p>
有的也只可能自我收集、提取。虽然部分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偶发性,但不排除部分性骚扰行为伴随着长期性、持续性。对于长期遭受性骚扰的受害方,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如:提前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寻找第三人作为目击者、在特定地点相邀等;在遭到性骚扰时,应第一时间拍照、录音、录像,收录全过程;另外保留好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通话记录等内容,及时留存备份。如果在性骚扰中受到伤害,可以及时去医院检查,保存相应诊断记录证明等。</p>
请求用人单位给予调查协助。针对突发性、偶发性的性骚扰行为,受害方应第一时间报告用人单位,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调查处理。用人单位在处理过程中,作出的谈话笔录、处罚记录、员工证言等证据同样可以还原事实发生经过。如果担心证据证明力不足,可请求公证机关依法予以公证。</p>